近日,上海市2023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和“指导案例”征评活动结果揭晓,市国动系统有2件案例成功入选!
名单显示,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为执法主体的“某建设公司拆除人防门案”、以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为执法主体的“某公司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案”入选上海市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 2023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及“指导案例”征评活动。
在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推荐征集、书面评审、公众投票、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等环节,评选产生2023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和“指导案例”。
一起来看看市国动办入选的“指导案例”!!!
“某建设公司拆除人防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黄浦区国动办“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已整改完成的16扇人防门中的8扇涉嫌被再次拆除。鉴于案情相对较为严重,黄浦区国动办将相关线索移送市国动办。随后,市国动办委托执法单位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立案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某某建设公司为扩大停车位范围,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再次擅自拆除人防门,经市区执法人员共同普法教育,当事人某某建设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承诺积极整改。
【处理结果】
黄浦区国动办于2023年3月10日将某某建设公司拆除人防门案移交市国动办。市民防监管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开始立案调查,2023年4月10日调查终结,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某某建设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市国动办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以及《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相关规定,结合其“再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拆除人防门”等相关情节,于2023年5月8日对某某建设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按照人防工程规范限期整改,达到原有防护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人防工程是战时抵御敌人袭击、有效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支撑战争胜利的“地下长城”。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最重要防护设施设备之一,是战时保护避难人群、阻隔爆破杀伤的“生命之门”。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是维持战时工程防护能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人防门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中发现,全市人防门违法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保障人防工程在战时切实发挥防护效能,提高社会管理企业对人防工程定期维护管理的意识,国防动员执法部门始终坚持加强人防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落实整改,维护人防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本案当事人某某建设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实施再次擅自拆除人防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工程的防护效能。鉴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区级部门将该案移送至市级部门办理,恢复防护设备设施功能。通过依法处罚和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按要求落实整改。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第5条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5处以上;或导致民防工程整体丧失功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坚持服务实际,加强普法宣传。本案的办理,坚持将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执法实效。经过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罚,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市区两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坚持依法处罚,开展市区联动。本案中,鉴于相关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区级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级部门依法处罚,体现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问题“零容忍”态度,树立社会公众违法预期,起到了“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三是坚持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力度。本案中,某人防工程中的16扇人防门在2022年已被擅自拆除,并依法处罚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但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前次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次拆除多扇人防门。市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此案高度重视,要求市区两级在人防工程日常检查、巡查中,严格依法从严从细检查,将监管力量向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倾斜,重点关注其使用管理的人防工程,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某公司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嘉定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某人防工程涉嫌存在顶板、临空墙破墙穿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限期整改,随即立案。2023年3月10日,嘉定区国动办联合区地空联办、菊园新区管委会对该工程开展了联合检查,协同区地空联办要求菊园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共同督促整改。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确认无误。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14日,嘉定区国动办立案。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确认无误。2023年3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4月11日,嘉定区国动办作出处罚决定。4月14日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4月24日结案。案件证据充分全面、客观,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于2023年4月27日完成违法问题的整改。2023年4月11日,嘉定区国动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年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应对外来武力威胁和武装干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提升自己战时防护和战时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越来越明确。而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下长城”,是对抗空袭的城市“盾牌”,是“不带枪的国防”。因此人防工程在建设时技术要求高于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的顶板、密闭墙、临空墙和底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加的厚实、坚固,日常的使用(管理)中,存在公众对于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区别没有清晰认知的情况,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产权方和使用(管理)单位也常常为方便日常使用或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人防工程的结构进行擅自改变,甚至破坏,造成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缺失,影响了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本案当事人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擅自在人防工程顶板、临空墙破墙穿管。在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当事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执法人员在全面考虑到商业综合体的实际需求后,主动服务跨前,多次协助当事人向市国动办咨询整改方案、帮助当事人查找原设计单位并邀请上门开展技术指导,顺利完成工程整改。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第五条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不足3处;或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整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协同联动,共推整改。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嘉定区国动办紧紧依托区地空联办和属地政府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在依法监管“堵”的同时,坚持优化服务“疏”,着力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成效清单,共同督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落实整改,让当事人明白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同时,又感受到国防动员执法的温度。二是优化服务,跨前指导。针对当事人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需求和社会效果,主动为当事人搭建技术沟通的桥梁,联系市国动办监管事务中心的技术力量,明确整改要求和标准,指导当事人编制整改方案、设计整改图纸,落实整改措施。三是精准普法,源头预防。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普法宣贯,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初时“我无错”的态度,到深刻认识并承认“我违法了”,出现戏剧性的转变。通过执法人员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动联系区国动办、菊园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商,召开3次整改推进会,全面梳理企业违法行为,重新制定、部署人防工程管理员工作职责,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人防工程。
原文链接:http://gfdy.sh.gov.cn/zhxx/gzdt/20240603/609fc71cbf1f4172a0fa29e6d8374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