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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动办(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3-11-03 14:06

国动办(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填表单位(科室):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填报时间:2023113

序号

执法项目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强迫低价竞标、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不合格、未实行工程监理、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使用不合格材料、未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

行政处罚

对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应责令改正,并可对发包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4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6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8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9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0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1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2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3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4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5

行政处罚

对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6

行政处罚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指定材料供应商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8

行政处罚

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9

行政处罚

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0

行政处罚

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四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1

行政处罚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处罚

《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2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3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4

行政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案件调查报告;

3.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5

行政处罚

对应缴纳而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应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民防设施维护管理处

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4.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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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工程技术科

1. 经过听证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 拟撤回或撤销生效许可的决定;

3. 报建资料。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报建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