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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综合协调科      时间:2024-12-27 16:45

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4年版)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政策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全社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除规范性文件外的其他需主动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全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发布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机构职能

单位职责

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全社会

办机关处室

办机关处室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全社会

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计划规划

非涉密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专项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

发布本机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处罚决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权责清单

公开权责清单以及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

非涉密“三重一大”重要建设项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机关本级、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公益性事业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稳工稳岗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工作简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检查结果,行政审批结果,其他非涉密工作信息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

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办理整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回应关切

回应关切,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统计数据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及其他各类非涉密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通知公告

招考招聘、人事任免、信息简报、重要会议、部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处罚、行政收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下载中心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人防工程办证表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发布上一年度《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