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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件】关于印发《黄石市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2-06-14 14:18


关于印发《黄石市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防〔202215号)及《中共黄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法办发〔2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际,制定《黄石市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610日       










黄石市人防系统

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全省人防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自查自纠内容

(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1.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制度,破除部门藩篱,清理隐性门槛,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常态化,加强政策宣传,保障人防从业企业平等进入市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防市场体系建设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

2.全面推进“一张网”建设,实现网上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办事指南和办理链接“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现省、市、县三级人防“一网通办”、信息共享,实现市、县两级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

3.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精简许可条件、审批材料,优化流程、压减时限,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与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人防工程“多审合一”、“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

4.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

5.运用“12345”服务热线和“好差评”系统,开通“店小二”服务专线,落实联系企业制度,畅通企业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秘书科、工程科)

6.落实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回复信访,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秘书科)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7.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检查计划(含双随机)、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动态信息,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工程科、秘书科、维管处、信息中心)

8.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研究制定和落实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落实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等要求,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工程科、维管处)

9.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标准和内容,落实审核责任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

(三)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

10.秉持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按照科学、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

11.结合人防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建立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维管处)

12.包容审慎对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约谈指导、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柔性监管与服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工程科、维管处)

(四)推进“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13.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纠治违约毁约或变相增设兑现条件,不按达成协商解决方案执行的“二次失信”等问题,实现政务失信100%治理,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100%兑现、履约,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4.巩固深化全省人防系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和人防行业集中整治成果,大力纠治趋利性、选择性、关系性执法,办理涉企信访举报投诉问题(案件)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工程科、秘书科、维管处)

15.贯彻落实《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创新完善信用监管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维管处)

16.推进“互联网+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配合制定和落实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办法,最大程度减少监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法规科、维管处、宣教中心)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7.大力整治“红顶中介”,积极发展市场化、社会化中介组织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法规科、维管处)

二、自查自纠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530日至625日)。一是通过开通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和信箱、行政复议中被纠错的案件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中梳理问题线索;二是2021年以来推进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看是否有未办结的涉企举报投诉件、涉企工作部署是否落实等。三是对查找的问题汇总造册、列出清单(附件1),并逐项分析是否存在工作不实、不力以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等行为,明确纠治措施。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自查自纠阶段情况报告及附件1),请于625日前报市人防办。

第二阶段:跟踪问效(71日至731日)。市人防办在抓好本级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调研、“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对涉及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对各地人防办自查自纠问题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能现场整改的,当面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1日至930日)。跟踪问效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情况、列出重点清单、反馈整改意见、督促抓好整改,及时向当事人反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跟进不力的单位,加大指导督办力度,确保整改落地见效。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总结报告于930日前报市人防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将自查自纠工作摆上位,抓到位,对标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内容。要坚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开展自查,及时查漏补缺;又要对问题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对点精准施策。

(三)严明纪律规定。要及时开通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工作不认真的单位,严肃批评指正,予以曝光。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的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要按时限报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沟通。市人防办联络员:政策法规科郭丽,电话32082051,邮箱363298415qq.com


附件:1.黄石市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2.黄石市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黄石市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单位(盖章):

地区

自查问题方式

自查问题简要表述

自纠情况

备注

已整改

未整改的

整改措施

市本级

 

A.通过开通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和信箱、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被纠错的案件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梳理的问题线索

1.




2.







B.通过自查2021年以来推进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中发现的问题

1.




2.







县(市)区

A.




B.




填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填报时间:




附件2

黄石市人防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地区

线索收集处置情况

跟踪问效阶段

发现、处置、整改问题情况

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和人员处理情况

备注

是否开通问题线索投诉举报通道

收到问题线索数

办结数

未办结数

发现

问题数

已整改处置问题数

未整改处置问题数

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数

受到党纪、政务、刑事处分人数

市本级











县(市)区











总计











填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