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

来源:集贤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3-04-10 11:02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主要内容
    《保密法》分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
    重点条文解读
    《保密法》第3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保密法》第15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保密法》第5条、第6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保密法》第28条、第4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论是否有权处理,都必须接受公民的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链接:http://www.jxjjjcw.gov.cn/index.php?a=show&c=index&catid=45&id=1449&m=content




链接:http://www.jxjjjcw.gov.cn/index.php?a=show&c=index&catid=45&id=1449&m=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