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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亮点解读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时间:2023-11-21 10:00

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法治保障

  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开始施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两高一部”分别在2016年12月、2021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在此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法治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也标志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这部法是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而设立的“小切口”法律,体现“小快灵”的立法特征,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工作方针,力求全面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方义务

  和传统诈骗行为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呈现链条化、组织化、产业化等新特征,迫切需要加强多部门、多行业、多地区的协同联动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专门设立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三章,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义务,对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作出规定。如,电信业务经营者需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监测识别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需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相关日志信息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改变传统事后回应性立法模式,注重事前预防性立法,强调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全链条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与义务,确立各个市场主体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中的“守门人”地位。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积极贯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电信、金融、互联网三大行业的主体责任,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体系。对各行业主体义务进行精准规定,并明确违反各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倒逼各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态势,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

建立追赃挽损机制,新设紧急止付措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以及相应的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等后续措施,这些行为由公安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这为处置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提供立法依据,及早阻断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资金流转链条,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提供法律支撑。该条确立的紧急止付制度将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发挥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

  紧急止付是由被害人主动申请启动,被害人在被骗后,可直接拨打报警电话,也可以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向开户行举报后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举报或报警电话后,将立即以报文形式向支付机构发送紧急止付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法律或合同原因,暂时停止履行向对应账户汇款或转账义务的行为。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紧急止付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的处置措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紧急止付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处置的具体措施,提高紧急止付的授权规范位阶,推动该项措施向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将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类财产案件中,追赃挽损事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是反映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效的重中之重。紧急止付作为追赃挽损的重要环节,与其他涉案资金的处置措施相比,更具有迅速性、有效性和直接性特征,可以最大程度预防和制止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更好守护人民财产安全。

提升反诈预警能力,建立反制技术措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责具体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意见》同样强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治理工作应坚持科技支撑、强化反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反制能力。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涉及电信网络的新业态、新模式,呈现链条式、虚拟性、开放性、兼容性等特征,这使得传统模式下的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措施力所不逮,亟须形成与电信网络诈骗特征相匹配的防范和惩治措施。

  反制技术措施是满足电信网络诈骗技术治理需求的有力举措,是集合设备流、资金流、信息流互为一体的多维度反制系统,如在电信治理领域,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针对风险评估未通过的物联网卡用户采取技术性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在金融治理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加强监测,建立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等;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可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技术处置措施。反制技术措施的实施,可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业优势和技术特长,融合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在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各环节、各领域进行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等活动,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拦截系统,提高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效率,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治理与技术治理目标。

加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跨区、跨境、跨国实施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利用出入境方便、劳动力廉价、境外侦查惩治力度偏弱等有利条件,在境外大规模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危害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因各国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各国、各地区在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治力度不一,甚至部分诈骗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面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跨地域性的特殊形势,以及提升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跨国行为打击力度的需求,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公安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充分考虑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遏制,如加强“进出”双向防范:一方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守住“进口”;另一方面,针对拟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人员,或者已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前科的人员,可采取限制出境等必要措施,把住“出口”。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有力斩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流”,并积极推动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实现预防与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双重目的。



链接:http://www.lg.gov.cn/xxgk/zwgk/flfg/gjsszcfgjd/content/post_10528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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