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检查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体实施抽查的单位及职责】 实施检查主体为市人防办。
第三条 【管辖范围】 各县(市)区使用人防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四条 【抽查比例的确定】 各县(市)区使用人防专用设备的单位总数的30%,作为抽查对象。
第五条 【抽查频次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检查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 根据抽查内容,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直接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市人防办随机抽取执法人员2名,组成检查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第八条 【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看资料台账,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是否具备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2、人防设备产品出厂前,是否经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逐批检测合格;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相关设备;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4、是否按照从业能力相关要求生产安装产品;5、是否存在扰乱市场行为。
第十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概念解释等】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