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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一则案例说明,人防工程遭到破坏——实施者与管理者均会被追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      时间:2024-07-08 15:34

对于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少人有所了解。但管理者会不会连同实施者一同接受处罚,很多人并不清楚。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一则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在一次执法检查中,青浦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某楼盘地下人防工程内安装了通往地上3层的电梯,而原有的2扇防护门却不翼而飞。是谁让人防工程门户洞开?

调查中,两家企业进入执法人员的视线。甲公司租用该楼盘用于超市经营,楼盘地下的人防工程也由甲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后来,甲公司将楼盘部分区域租给乙公司用于商业经营。乙公司为吸引客流前往店内消费,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安装了一部由地下一层至地上3层的电梯。电梯安装过程中,人防工程的顶板被打穿,两扇防护门被拆除,造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受到严重损害。

一开始有人提出,乙公司是安装电梯、拆除防护门的实施者,应承担全部责任。青浦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分析认为,板子不能打到一家身上,甲、乙两公司均存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甲公司对人防工程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在明知乙公司加装电梯会拆改人防工程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其实施加装计划,虽然没有直接拆除防护门,但同样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关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等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乙公司的违法事实更为清楚,其为了安装电梯对人防工程直接拆改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等规定,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青浦区国动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国防教育的基础上,对两家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责成乙公司恢复该人防工程原状,甲公司落实管理职责,督促乙公司按时完成整改。

该区国动办还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这一案例,不仅说明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而且介绍了人民防空法处置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使许多人防工程管理者、使用者受到触动和警醒。

“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以案说法、开设普法课堂的形式,引导相关组织和个人学习遵守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注重保护人防工程战备效能不受影响,使其切实发挥平时服务生活、战时保护生命的独特作用。”该区国动办领导说。

在哪里执法就在哪里普法

        上海市青浦区国动办既严肃追究两家涉事单位责任、又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的做法启示我们,保护人防工程、维护国防利益,要把国防法律的贯彻落实与学习宣传结合起来,一方面以实际行动树立“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另一方面引导干部群众在学法知法中做到“有法必依”。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决不允许擅自拆除、随意破坏。平时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人防工程管理方、使用方分离的现象。一旦人防工程战时效能受到损害,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界定各方责任,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将“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落到实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许多人员掩蔽工程建在居民楼下,为开展保护人防工程宣传提供了良好条件。相关部门应通过采取集中宣讲、设置橱窗、开展互动体验活动等方式方法,引导居民群众认识到,脚下的这片地下空间是战时的安全空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主体结构、拆除设备设施,不得向里边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原人防办基础上成立的各级国动办,担负着国防动员规划建设、牵头协调、督导落实等职责,在执法普法方面,应主动实现由人民防空向国防动员拓展。

具体讲,可协调地方人大机关,将国防动员法律纳入其执法检查内容,及时查漏补缺,完善依法抓建工作机制;协调宣传、司法等部门,将国防动员法律纳入当地普法计划,引导干部群众学起来、用起来;发动工作人员报考各类执法资格证,在吃透法律精神、掌握具体要求的基础上,抓好各类国防动员法律的落细落实,不断提高国防动员法治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mod.gov.cn/gfbw/gfdy/rmfk/16322083.html



链接:http://www.mod.gov.cn/gfbw/gfdy/rmfk/16322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