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开、能上能下,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一支干事创业、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坚持原则、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敢抓善管的干部队伍,推动民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严格执行上级干部任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选拔任用,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向机关公务员岗位的调任以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中专技人员的管理等三个方面。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德:
1、具有干事创业的理想信念,勤于学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协作,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奉献和牺牲精神;
3、真抓善管,不揽功推过,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较强的工作毅力;
4、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二)能:
1、掌握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能严格执行,依法办事;
2、沟通协调、组织动员、处理应急突发事件能力较强;
3、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4、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组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有思路、有措施、有办法、有效果。
(三)勤:
1、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
2、工作中吃苦耐劳、扎实肯干,办事效率高;
3、联系群众,和谐共事,群众信任度较高;
(四)绩:
1、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好各项岗位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
2、积极进取,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复杂矛盾;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抓基础性、长效性工作效果明显。
(五)廉:
自觉遵守廉政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提拔晋升科级领导干部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在局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晋升职务所需的资历: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下一级职务层次两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下一级职务层次三年以上;
(五)近三年内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层次人员中排名靠前;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为促进科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采取考核任用制,任用期为五年。任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核,由局党组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继续任用。
(一)任用期满,经考核达不到任职条件的;
(二)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连续三年在本层次人员中绩效考核末位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用的。
第八条 对任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分别给予免职、降级使用、下派锻炼、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等调整安排。
第九条 科级领导职务人选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以上两种方式均须与近三年绩效考核成绩相结合。其中,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占50%比例,近三年绩效考核成绩占50%比例。根据以上方式产生的结果,按1:2比例拟定考察对象,正科级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由局党组进行差额表决,决定任职人选。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民防局科级干部选拔任免流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凡属提拔任职的,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安排与试任前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三章 调任
第十一条 机关行政编制及其科级领导职数同时空缺时,采取从下属事业单位调任的形式补充。
第十二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十三条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具有拟调任职位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拟调任职位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
(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
(五)符合调任规定的其他资格。
第十四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组织考察;
(四)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调任公示。
(六)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专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核聘用制,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核,由局党组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具有干事创业的理想信念,奉献和牺牲精神较强,具有较强的工作毅力,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二)能: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及时掌握本专业的新技术、新成果,并能运用于工作中;
(三)勤:爱岗敬业,扎实肯干,刻苦钻研业务,办事效率高;
(四)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能较好处理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有专业理论性文章发表,课题研究出成果;
(五)廉:自觉遵守廉政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近三年内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层次人员中排名靠前;
(三)具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所需的资历:晋升中级九级的,须在中级十级岗位上任职满三年;晋升中级八级的,须在中级九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晋升高级六级的,须在高级七级岗位上任职满三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与行政职务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继续聘用。
(一)连续三年在本层次人员中绩效考核末位的;
(二)聘用期满,经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