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动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国动办对现行有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4件、予以废止1件、宣布失效1件、予以修改1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5〕76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3号)
(三)《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25号)
(四)《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1〕31号)
(五)《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国动办〔2023〕14号)
(六)《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16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17号)
(八)《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18号)
(九)《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19号)
(十)《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20号)
(十一)《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3〕18号)
(十二)《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鄂国动办〔2023〕27号)
(十三)《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国动办〔2025〕2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国动办〔2026〕1号)
二、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湖北省人防办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9〕35号)
三、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8〕15号)
四、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10〕48号)
1.修改第7条法律依据。将“《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删除第12条、第13条、第30条、第31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