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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时间:2016-06-24 10:41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

职权编码

01105322-0-CF-012-00

职权名称

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43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

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依法赔偿损失。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

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⒈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实,由法规处审查立案。

⒉调查取证责任: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

⒊告知责任:承办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⒋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任: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人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⒌决定责任: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⒍执行责任: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相对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⒎监督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⒏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⒉《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⒊《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⒋《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⒌《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权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⒍《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⒎《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43号)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本地区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827日修正)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管理规定》(国人防[2008]342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警报系统建设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是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防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备的生产和管理;三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防警报设备的生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四是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资格认证书》的生产单位进行年检。  第七条  市、区(县)人防办公室(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警报系统建设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系统建设发展计划,做好人防警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三是监督和检查验收生产单位对人防警报设备的安装、维护工作。

承办机构

指挥通信科

咨询方式

0714-3282076,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42号黄石市民防局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邮箱:hsmfweb@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3282040,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142号黄石市民防局指挥通信科,邮箱:hsmfweb@163.com0714-6510992,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审核意见

 

备注

 

 

 

 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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